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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住的二手房 面对执行能否说“不”?

2020-03-10 18:05: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买房多年,且已入住,但房屋尚未过户到买房人名下,可否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来排除执行?平潭法院法官通过执行异议审查中买房人的故事来为您进行普法。

2016年2月26日,陈小冰向丁大龙(均为化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大龙将该房屋出卖给陈小冰,成交价格为137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陈小冰将购房定金2万元支付给了丁大龙。2016年3月11日,陈小冰分两笔向丁大龙支付购房款共58万元;当日,丁大龙将该房屋交付给陈小冰。两天后,丁大龙委托林小勇(化名)代为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且由福州市公证处对这一委托进行了公证。

事情安排妥当,陈小冰松了一口气。但是没过几天,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6年3月21日,因丁大龙作为被执行人有债务尚未清偿,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了该房屋。随后,该房屋陆续被平潭法院、福州市豉楼区法院轮候查封。因为这样的变故,陈小冰始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为了保住房子,陈小冰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6年11月20日和21日,涉案房屋所在物业和社区分别出具证明,表明陈小冰常住在涉案房屋。2017年7月10日,陈小冰按照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将剩余购房款77万元汇入该法院账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大龙名下房屋的查封。2017年10月9日,陈小冰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平潭法院经办法官认为,陈小冰与丁大龙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法院查封之前涉案房屋已交付给陈小冰,陈小冰在收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通知后,已将剩余购房款汇入法院账户。

陈小冰的异议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规定,2017年10月23日,平潭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法官说法

2016年11月20日和21日,涉案房屋所在物业和社区分别出具证明,表明陈小冰常住在涉案房屋。2017年7月10日,陈小冰按照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将剩余购房款77万元汇入该法院账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大龙名下房屋的查封。2017年10月9日,陈小冰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平潭法院经办法官认为,陈小冰与丁大龙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法院查封之前涉案房屋已交付给陈小冰,陈小冰在收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通知后,已将剩余购房款汇入法院账户。

陈小冰的异议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规定,2017年10月23日,平潭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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