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出借款项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法院: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常业性放贷活动,属于职业放贷行为 职业借贷人借款给他人,借款人未归还本金被诉至法院,可法院判定他们所签的合同无效。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确认双方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2015年3月15日,钟某向黄某借款1万元,并向黄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载明:“钟某向黄某借到现金1万元,月息2.5分……”钟某借得款项后向黄某告支付了至?2016?年?12?月前的利息,其后利息再未支付,也未将本金归还,黄某为此诉至上杭法院。上杭法院审查发现,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他人的案件数在相应的期间达到一定的件数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 法院审理认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之规定,即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本案中,黄某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其与钟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确认为无效。经案件承办法官释法说理,黄某自愿与钟某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常业性放贷活动,属于职业放贷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其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所对应的高额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放贷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社会不特定多人以超过36%的年利率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温云球 罗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