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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变造证据 当事人被罚款三万元

2020-03-13 17:37: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因变造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决定,罚款3万元并限期交纳。

在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曾某、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一张收条作为证据,某公司答辩称该收条落款时间字迹有涂改,申请对该收条的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收条落款日期部分手写笔迹“2016”中的“16”二字是在“10”的基础之上添加笔画形成的笔迹。

办案法官介绍,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依据,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变造、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浪 费 司 法 资 源 ,损 害 司 法 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供变造证据,人为地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妨害了案件的审理,上杭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据了解,该罚款决定已送达给张某,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交纳罚款,案件将移送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切不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伪造、毁灭证据,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聪明反被聪明误,得不偿失。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罗文英 罗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