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被建议换召回车 车行却按新车价收款
法院:车行行为涉嫌消费欺诈 需三倍赔偿消费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看中的车被建议换成召回车,可车行原本答应可再优惠的1万元却不兑现了。连城的消费者童先生面对这样的消费欺诈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连城县人民法院将4万元执行款交付给童先生。 看中某款轿车 交付一万定金 2019年6月4日,童先生因购车需要到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看车,在销售员的导购下,童先生看中了某品牌小轿车,销售员称该车原价为151800元,若进行三年免息贷款购车,则车价能优惠20000元,即车价能优惠至131800元,且当时销售员明确向童先生表示进行三年免息贷款购车除收取500元服务费外,其他无需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销售员还向童先生出具了购车预算单一份,并发到童先生微信上。 次日,童先生再次到车行,在销售员的接待下对车的颜色增配进行协商,按揭不变的前提下,销售员称该车珍珠白色需加 2000元,车顶黑漆需加2000元,共计加价4000元(即购车时应支付57600元+增色4000元=61600元),童先生当即表示同意,并按车行要求交付10000元定金。 被建议换购召回车 却按新车价付款 定金交付完毕不久,销售员打电话给童先生称其所需要的颜色没库存,并推荐购买车行内的同款召回车一辆,并介绍该召回车为店内召回,已更换原厂变速箱,质量确保无问题,按揭款不变的情况下车价还可再优惠10000元,还赠送一年或30000公里延保。 经考虑后,童先生同意购买该召回车辆,因为是童先生的妻子付款,她并不懂得车况。在销售员的指导下,按新车款的原价支付。回家后经童先生核对,童先生发现车行在收款时并未将召回的优惠款扣除,便电话联系销售员,销售员称该优惠已算入银行贷款贴息为由,拒不退还。 销售员为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表车行推销车辆,卖车所得也归车行,因此童先生认为损失应当由车行承担。车行的行为,存在重大欺诈,应当退回多收的1000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欺诈金额3倍计算的赔偿金30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8月5日,童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车行行为属价格欺诈,判决赔偿价款三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原达成买卖合意的车型为全新某品牌小轿车,并已经明确“实际成交价为 135800 元”,但在童先生已经交纳定金 10000 元的情况下,龙岩某贸易有限公司又表示无法提供该车,此时龙岩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已经构成违约,但在其表示有一辆同款的召回车可提供并承诺可“再次优惠10000元”的情况下,童先生并未选择追究龙岩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而是同意接收该召回车。在此情况下,龙岩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可“再次优惠 10000 元”的承诺,应当理解为是在原商定“实际成交价为 135800 元”的基础上“再次优惠 10000 元(即总价为 125800元)”,否则就不存在“再次优惠”的问题。 实际上,在童先生的妻子提车并多支付了10000元后,龙岩某贸易有限公司以“若非召回车,价款为145800元”为由拒不退还多收取的10000元,与双方已经达成 的“实际成交价为135800元”的合意前后矛盾。 龙岩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以虚假的优惠价表示销售商品”的情形,属于欺诈行为。 同时,该欺诈行为亦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龙岩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童先生多收取的10000 元的同时应增加赔偿该价款三倍的款项。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林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