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质量不合格 诉商家“退一赔三”
法官:赠品以次充好也属欺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8日讯 赠送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能否要求商家退换或赔偿呢?相信不少消费者都会遇到此类情况,但很多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是赠品,没必要给自己增加太多麻烦。可厦门的汤女士就不这么做,她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广告,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去年,厦门市民汤女士在网上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全实木高低床,商家赠送了一个床垫。然而,汤女士收到货后,却发现赠送的床垫无质量合格证。而且汤女士注意到,床垫与卖家在网页上描述所赠送的床垫“天然棕芯、细腻亲肤、提取绿色棉花内芯,防潮透气”不符。汤女士说,自己收到的赠品只有薄薄一层棕芯,外垫也不是棉的,商品页面所示的厚度及拉链均没有。 为此,汤女士联系商家讨要说法。没想到,对方却以“床垫为赠品”“网上买的衣服和收到的能一样吗?”“实物和图片是不一样的”等各种理由推脱。汤女士很是无奈。 之后,汤女士又发现了她所购床的木头存在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存在促销涉嫌虚假广告、售后涉嫌刷好评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卖家在网页促销介绍中写:‘买就送,限时抢’‘紧急提醒,活动马上结束!立即涨价!’‘活动赠品也将不再赠送!时间不多了!亲们赶紧行动吧!’然而,我注意到实际上商品一直在这个价格,赠品也是长期有效。”汤女士很是愤怒,遂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最终,经过厦门海沧法院的调解,商家提出退货退款并赔付汤女士3000元的方案得到汤女士谅解,汤女士撤诉。 法官说法: 赠品也属于商品,以次充好亦属欺诈 经营者促销赠送商品是有前提的,即必须首先购买商品才赠送,因此促销赠品也属于商品,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之一。买卖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必须履行赠品交付义务,必须保证所赠商品的质量,并不得降低“三包”保证等售后服务水平。 法官强调,一些经营者认为促销承诺赠送的物品不是商品,可以不保证质量。但如果经营者故意用以次充好的赠品欺诈消费者,同样可适用欺诈的处罚性赔偿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蒋紫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