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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买房?不可能! 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好事”要谨慎

2020-03-20 13:01: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0日讯 “零首付买房!现房!不用担心资金周转问题,我们可以介绍一笔借款给您当首付……”如果你要买房,听到售楼销售员这么介绍,你是否会心动?家住仙游县度尾镇的小李就心动了!却不知,这一心动自己却被告上法院了。

20岁出头的小李收入不太稳定,但一直想在仙游城区买套房子,认为现在娶媳妇没套房子、没辆车子可不行。“零首付买房!现房!不用担心资金周转问题,我们可以介绍一笔借款给您当首付,三个月内还款无需利息,签了合同就能办理银行贷款,贷款下来就能马上还借款,还完借款后每个月偿还银行贷款就行!现在购房,还能享受政府补贴一平方米300元……”2017年5月的一天,准备买房的小李在听到售楼人员这么介绍后,就跟捡了个大便宜似的,赶紧把材料都签了。

手头不宽裕的小李经过开发商的牵线,向傅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买房首付,双方约定3个月内还款,只需偿还借款本金,逾期还款则需要承担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且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但小李没想到,之后银行贷款并未批下来,销售人员也未将贷款风险告知于他。3个月过去了,因小李无力偿还借款,傅某某将其诉至仙游县人民法院。

收到起诉材料的小李傻眼了:“我当时没什么积蓄,想着说零首付,银行贷款办下来就去还首付借款,每个月只需承担贷款利息,哪想得到银行不贷给我。而且销售人员给了我一大叠的材料,我一激动就没有认真看内容,销售人员说哪里需要签字我就签,怎么还要违约金、利息……”小李诉苦道。“那是你跟开发商的事情,我真金白银借给你,你就得还钱啊!”傅某某根本不理会小李的辩解。

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析理。日前,经法官再次调解,傅某某放弃了违约金及部分利息,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法官提醒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没有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利息等诉讼请求,法院将予以支持,反之,将不予支持。现实生活中,销售人员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只片面强调利好的一面,甚至断章取义,故意不告知背后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在购置房产时,遇到此类“好事”一定要谨慎,要比对书面合同,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确认清楚后再签订。对于未写入合同里的口头承诺,必须要求对方及时补写进去,避免出现纠纷后对方不承认,而产生举证困难的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