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饮料中有异物 获利2元遭罚5万元
销售者该如何维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0日讯 自家经营的食杂店里,被消费者发现销售饮料中有异物,结果被处罚。那么,作为销售者又该如何替自己维权?在仙游经营一家食杂店的杨女士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 杨女士在仙游度尾经营一家食杂店。2019年12月,邻居戴阿姨到店里购买了64瓶樱桃汁筹备酒席使用。不料,客人在饮用过程中感觉口感怪异,并且发现其中一瓶未开封的饮料中有大块黑色异物,戴阿姨遂向仙游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仙游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依法对食杂店处以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元。杨女士不服,向莆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持了处罚决定。杨女士多次与厂家协商未果,无奈只得先缴纳罚款,再向仙游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名誉损失1万元。 法院认定,上述混有异物的樱桃汁的生产者为河南某公司。由于该公司生产的樱桃汁混有异物,导致食杂店被行政机关罚款5万元,造成食杂店财产损失,且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樱桃汁混有异物系食杂店的责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故杨女士起诉要求厂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理由和依据充分,予以支持。但杨女士要求厂家赔偿其名誉损失1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随后,法院依法判处厂家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5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樱桃汁的生产厂家不能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樱桃汁混有异物系食杂店的责任。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戴阿姨既可以要求销售者杨女士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如果二者不予赔偿,戴阿姨可以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向法院起诉。 另外,“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本案中,杨女士先行缴纳罚款后,有权向应该承担责任的厂家追偿。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注意辨别是否正规厂家生产,是否在保质期内,观察食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变质等。作为销售者和生产者,也应当严把食品安全关,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翁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