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名牌服饰为妻庆生 买到假货愤而投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0日讯 本想买件品牌服饰给妻子当生日礼物,不想买到的衣服竟是假冒产品,男子一气之下把服装经营店投诉到该品牌总公司。经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服装经营店老板翁某移送检察机关,近日,法院经审理对翁某作出判决。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陈路过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看到了一家“法国某品牌工厂体验店” ,玻璃橱窗上写着“全场一折”,碰巧小陈妻子的生日就要到了,小陈打算借机“表现一下”。进到店内,小陈发现店里基本是法国某品牌的衣服,他挑选了黑色T恤、黑色裤子和棕色毛衣各一件,最终共付了530元。 在妻子生日到来之际,当小陈将“品牌服饰”拿到妻子面前,等来的却是妻子一顿喝斥:“你为了应付我生日,竟然买假货哄我!”小陈一脸迷惑,自己明明是从“工厂体验店”购买的服饰,怎么就是假货呢?他越想越气,就打电话向法国某品牌总公司投诉。 法国某品牌总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委托商标代理专员到该店查看。证实该店卖假货后,商标代理专员将整理好的投诉材料送到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鲤城区工商局在该店查获并扣押假冒商品共计1945件,总价值人民币497919元。因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鲤城区工商局就将该案移送至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经查,以店主翁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因翁某认罪认罚,且大部分假冒品牌服饰尚未销售,在庭审阶段主动预缴罚金,最终翁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涉案商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规定中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上述规定中的“明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应认准正规渠道,尽可能选择品牌官方店;交易时要收集和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务的相关购物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及时有效维权,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记得切勿贪小便宜,避免上当受骗。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吕泽夏 苏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