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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加盖、维修:复杂法律关系咋解?

2020-03-24 16:34: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问题二:承租人在租用房屋土地内所加盖的房屋归谁所有?

张文俊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我国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采法定原则,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应以不动产权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但本案涉及的“综合楼”具有一定复杂性,其中涉及添附问题。

首先,由于历史久远,泉州某国企在案涉房产土地上加盖“综合楼”发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相关权属等手续不完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虽然“综合楼”建于三十几年前,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建房有过约定,但2002年间,现产权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已将该“综合楼”登记在产权证中,泉州某国企亦从未提出异议,应推定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建设行为。

第三,虽然“综合楼”登记为现产权人所有,但不影响泉州某国企就“综合楼”向现产权人主张相应权利。“综合楼”系建于现产权人的房产土地之上,就“综合楼”部分的物权(房+地)形成事实上的添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体现“房随地走”,整体物权归现产权人,但泉州某国企亦可向其主张折价补偿。

同时,“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亦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因此,案涉“综合楼”归现产权人所有,但泉州某国企可要求其适当补偿。

问题三: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支付租赁物维修费用?

张文俊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产权人和代管人长期对案涉房屋缺乏有效管理,泉州某国企作为承租人租用该房屋后,多次进行修缮、维护,该维修费用可要求现产权人胡某甲、王某承担,但其应提供相应费用的证据。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