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设施损耗 房东能否索赔?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4日讯 以租养贷,是多数家庭处理房产的一种方法。租房人员复杂,难免有纠纷,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租赁期虽已结束,但因屋内物品的损耗,双方起了争端。 2011年8月11日,陈云明(化名)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向陈云明租赁坐落于平潭县龙凤东路的一处房屋(下称案涉房屋),租赁期为5年,自2013年6月29日起算。 双方同时约定,某公司应在合同租赁期限满后的七日内返还房屋,未经陈云明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某公司除按约定支付日租金外,还应按日租金10%向陈云明支付违约金。 直至2018年,租赁期限到了,某公司欲退租。此时来收房的陈云明却不同意,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陈云明发现自己的房子地板砖破损、浴室淋浴管和地漏生锈、色灯未统一、五金破损等问题,她很生气,不同意退租,双方僵持不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赔偿要求无依据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称,房东陈云明所说的问题,并不影响案涉房屋的正常使用。自己退租后,已经把房子还给了房东,并没有再住进去过。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陈云明以房屋存在地板砖破损、浴室淋浴管和地漏生锈、色灯未统一、五金破损等问题拒绝收房,但上述问题为房屋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损耗。 法官说,在长达5年的租赁期间造成地板一定程度磨损、金属设施生锈破损等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某公司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上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没有再使用过房子了,案涉房屋事实上已返还给陈云明。对于她诉请某公司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合同期满后至房屋返还之日的租金、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课堂: 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或屋内物品的损失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正常使用的损耗,二是非正常的人为损坏。对这些情况,法律是有相应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承租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损耗,在长达5年的租赁期间造成地板一定程度磨损、一些金属设施生锈等应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影响正常使用,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颜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