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打官司” 发现被坑忙维权
法官提醒:委托代理案件时应注重审查律师执业资格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0日讯 如今,打官司请诉讼代理人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然而,请代理人的时候也需谨慎,否则有可能白白花了钱。来自安徽的李某就因盲目相信“老乡”的法律咨询服务所可以“打官司”而被坑,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陈埭法庭维权。 李某和舒某俩人均为安徽人。2017年11月,李某因与某银行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想要请人作为案件代理人参与诉讼,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舒某,舒某谎称其法律咨询服务所具有案件代理资格,可以帮李某打官司。李某信以为真,与舒某所在的法律咨询服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4000元代理费。 而后,舒某仅代李某书写起诉状及整理证据材料后又以立案为由催促李某缴纳9500元的诉讼费(实际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的诉讼费仅需100元)。收取相应款项后,舒某根本未去法院立案却谎称已立案。因案件迟迟没有进展,李某要求取消起诉,这时舒某又以法院撤诉需收取一半诉讼费和代理费不能退还为由,仅退还原告李某3000元,余10500元经李某多次催讨,拒不返还。 2019年10月,李某无奈向晋江法院陈埭法庭提起诉讼。经审查,舒某经营的晋江市陈埭某法律咨询服务所存在违规执业和乱收费行为。承办法官严厉训诫,舒某也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最终在承办法官居中调解下,服务所扣除必要费用1000元后退还原告李某12500元。至此,李某耗时近2年“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时,不能盲目相信“老乡”,应尽可能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需要委托代理案件时,更应注重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专门机构,在日常营业中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只是经过工商登记的主体,经营范围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无法律执业资格,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机构挂着“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的牌子,而这些咨询机构根本没有法律执业资格,其操作模式通常是提供咨询时私自揽收案件而后转交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不规范执业、不遵守司法秩序的现象。所以,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时,应谨慎甄别“法律咨询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否则就会发生维权困难的情况。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陈艺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