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身份证借他人购车 车辆肇事后是否担责
鞠先生:去年初,我所在城市的一家汽车4S店在促销活动中对户口在本地的居民购车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钱某因为户口在外地,便借用我的身份证购置了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我的名下。不久前,钱某驾车将行人楚某撞伤,入院治疗后很快就发生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全责。事后,楚某的亲属找到我,提出钱某已无赔偿能力,并以我是车主为由,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我只是把身份证借给钱某购置车辆,车辆肇事后是否由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答】 李德恺(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检察官):鞠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即当其自身对于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具有过错的情形,才应承担责任;若能证明自身对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您提供的现有信息来看,您是将身份证借给钱某购置车辆,该车登记在您名下,您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该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国家对机动车登记方面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但对于钱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故亦不存在与钱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之说。 综上,根据您目前反映的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您作为车辆所有人,若您对车辆实际使用人钱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但案件还应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分析认定。以上仅是本人根据您现有陈述作出的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