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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物业费的同时 能否另收取公共照明费

2020-04-22 15:58: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先生:我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后,又要收公共照明费,合理吗?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先生,您好!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之规定,即公共使用的水电等费用,由业主按实分摊,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费不包含公共水电分摊费。这也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公示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的原因。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朱平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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