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橙”包装几可乱真 容易给公众造成混淆
法院: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近似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一款知名产品“火了”之后,山寨产品往往会紧随其后,以至于消费者眼花缭乱真假难辨。农夫山泉公司就因产品名称、包装、装潢被近似使用,将晋江某果业贸易商行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维权。 农夫山泉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水、饮料及包装瓶的生产、销售,水果蔬菜的收购、销售等,系多个商标的专用权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2014年9月,农夫山泉公司创设“17.5°”品牌,并于当年11月推出“17.5°”品牌脐橙。此后,农夫山泉公司就“17.5°”橙包装箱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就标有“17.5°”橙的美术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 2019年3月,农夫山泉公司将晋江某果业贸易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诉至法院。农夫山泉公司认为,某商行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箱上突出使用了“17.6°橙”标识,且与农夫山泉公司“17.5°”橙商品外包装的颜色、图案、产品文字介绍等细节部分及整体布局相似;其内部分装用的透明塑料袋上也突出使用了“17.6°橙”标识,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导致误认误购,某商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控侵权橙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农夫山泉公司第18692461号商标,侵害了农夫山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某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包装造成混淆和误认 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法院认定,农夫山泉“17.5°”橙的名称、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控侵权橙的外包装、装潢与农夫山泉公司“17.5°”橙外包装、装潢的颜色、图案、产品文字介绍等部分整体布局相似,两者在细节上的差异部分不易为消费者注意,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某商行的产品来源于农夫山泉公司或与农夫山泉公司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和误认,某商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某商行停止侵权,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农夫山泉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农夫山泉公司系饮料行业知名企业,农夫山泉“17.5°”橙自投放市场以来,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农夫山泉公司“17.5°”橙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而“17.5°”橙并非柑橘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将“17.5°”橙作为商品名称系农夫山泉公司的创意,在此之前无证据显示有这种组合名称。特别是“17.5°”与“农夫山泉”商标联合使用,足以使消费者将“17.5°”橙与其他脐橙相区别,该名称已成为农夫山泉公司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农夫山泉“17.5°”橙包装、装潢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且未有证据显示某商行在农夫山泉公司之前在市场上使用过“17.5°”橙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因此,可认定农夫山泉“17.5°”橙的名称、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