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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载改编新闻 被判侵权赔偿损失

2020-04-28 17:20: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对时事新闻事件现场客观事实独创性表达的新闻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8日讯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以及企业开始投入运营自媒体。由于缺乏采编资质及人员,一些自媒体常常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这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4月20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院审理的一起此类典型案例。

晋江某公司是某报社下属单位,晋江某网站的经营者,独家享有某报社新闻及相关信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019年1月15日,晋江某公司发布《晋江天价追尾!为避让老人 总价超1000万元的三辆宾利车连环撞》一文(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底部备注“记者 朱某”。该文章字数为277字,附有原创摄影图片两张。文章、图片作者朱某系某报社职工,上述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某报社对涉案文章及图片享有署名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权利,晋江某公司对涉案文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两天后,漳浦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晋江某公司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擅自转载、改编涉案文章。为此,晋江某公司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漳浦某文化传媒公司侵害其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侵犯网络传播权 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漳浦某文化传媒公司侵犯晋江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文章中的文字属于时事新闻,漳浦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转载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不宜对其中图片侵权行为苛以过高的赔偿义务;漳浦某文化传媒公司在转载时未注明来源;图片的独创性程度较低 ,遂依照相关法律判决漳浦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晋江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涉案文章、图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转载涉案图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关于时事新闻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由上述规定可知,著作权法第五条中“时事新闻”特指“单纯事实消息”,即使用最为简单的语言文字对某一新闻事实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行记录,其仅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不属于作品的范畴。

本案中,涉案文章由文字、图片、视频组成。其中,文字内容仅200余字,仅系对车祸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后续处理等情况的客观描述,未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新闻评论等内容,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文章所附的两张图片,一张为车辆受损车尾图片,一张为受损车辆斜四十五度的整体图片,都体现了作者为客观反映车祸事故情况所确定的拍摄主题、拍摄角度选择等,包含了作者的一系列主观活动,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同时,涉案文章所附图片虽然与文字共同构成一篇新闻报道,图片亦能增强新闻报道的具体、真实、形象等宣传效应,但涉案文章中的文字并无对图片的内容进行具体、客观地描述,图片并非涉案文章必不可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另外,涉案的两张图片非所报道新闻事件中出现的已经发表的作品,而系记者在报道车祸事故过程中独创产生的作品。漳浦某文化传媒公司在转载报道时事新闻时使用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