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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轿车小区内丢失 能否要求物业赔偿

2020-05-12 15:44: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先生:我下班后将自家轿车停在物业公司划定的停车位上,结果被盗。我认为我已经向物业公司交了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对车辆丢失是有责任的,请问,我能要求他们赔偿吗?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先生,您好!首先在小区内自行泊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付保管物,物业公司也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不具有返还车辆这一特征,所以,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保管合同。而且您交纳的停车费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停车位进行管理的定额收费,而非保管合同的费用。但是,有些情况下物业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若您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车辆失窃或与车辆失窃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要求赔偿。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朱平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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