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聚餐喝酒 醉驾撞人逃逸获刑
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予以从重考量 疫情期间本就不能聚集,家住石狮的男子蔡某不仅参与聚餐喝酒,还醉酒驾车,在回家路上酿成大祸。近期,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1月24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呼吁大家“勤洗手、不聚会、少出门、戴口罩”。 1月27日,即大年初三23时许,蔡某不顾疫情传播风险,在参与聚集饮酒后驾驶其租赁的小汽车途经石狮市某路段时,把正在骑自行车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蔡某在肇事后驾车逃逸。 次日凌晨2时许,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蔡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5.4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违反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且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动向,盲目驾驶,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蔡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2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蔡某参与聚众饮酒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导致本案发生,且在肇事后逃逸,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蔡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酒驾、醉驾,不仅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在冒险,同时也将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千万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此外,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关键期,还是要做好做足防控措施,切不可大意!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子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