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债权人借款给他人后死亡 继承人向债务人追讨借款
法院: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债权人死亡而消失,而是转化为遗产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0日讯 民间有种说法叫“人死债消”,那么是否真的如这句话所说,债权人死了,债务人就可以不用还钱了呢?近日,华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诉至法院的原告并非是借款的直接出借人,而是其丈夫和子女。 2016年4月9日,李某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娘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7年4月9日还清。债务人李某英到期未还,这一拖就是两年。 2019年6月份,债权人李某娘死亡,其丈夫李某与6个子女再次向债务人李某英催讨借款未果,便于2020年3月12日以李某及其6个子女作为共同原告将李某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债务人应偿还债权人继承人本金及利息 华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英向李某娘借款20000元的债权应当属于李某英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娘已经死亡,其生前未对该债权中属于自己部分的债权订立遗嘱,该债权属于李某娘所有的部分债权应作为其个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即李某娘的丈夫李某及其6个子女依法继承享有。 李某及其6个子女作为共同原告要求李某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因借条上未书面约定利息,且作为原告的李某及其6个子女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有利息约定,故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英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7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之规定,对于公民死亡前因合法民间借贷行为获得的债权应当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因此,本案中,李某英与李某娘的债权债务成立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债权人李某娘的死亡而消失,而是转化为其遗产。故而,在债务人李某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先查明债权人生前并无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从而进行依法判决,不仅可以保障债权人的继承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还可以避免债务人因履行义务的对象错误导致的一些纠纷。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张增扬 邹丽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