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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顾问侵吞车款 无法交付车辆获刑

2020-05-22 15:38: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身为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顾问,为骗取他人财物,竟私吞顾客的订金,让顾客无车可取。近日,销售顾问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官提醒:面对此类职员,公司和消费者都得小心!

2019年4月2日至7月,高某在担任南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顾问期间,为骗取他人财物,向公司谎称要找客户收取首付款,私自带出公司的销售合同书与刷卡机,随后与吴某签订以8.6万元价格购买车辆的买卖合同,其中5.6万元为首付款,其余3万元按揭。当天,高某让吴某通过刷卡机支付2万元订金至公司账户。同时,又以销售价格低于公司要求价格为由,要求吴某不要向公司其他人员说起定车的事情。

回到公司后,高某谎称2万元是之前客户詹某的首付款,而事实上詹某已交了2万元现金给高某,高某未上交公司,而是私自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消费。随后,高某分别以车贷银行审核通过以及财务人员要求交定车首付款等为由,分别三次要求吴某转账4.6万元至高某的个人账户。而事实上高某并未订车,而是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及消费。后吴某因迟迟无法提车而选择报警。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检察官提醒:

1、单位职员虚构公司业务骗取财物的行为,不论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单位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更会对公司的形象、信誉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公司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法制教育,完善合同文本、印章、刷卡机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程序,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消费者应当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在交易过程中多加留心,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从公司购买车辆,却被要求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交易过程中将见面地点约在售楼部以外的其他地点等。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林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