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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被木块击伤 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05-27 16:13: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柳先生:我父亲一直在城里打工,虽然已经62岁了,但仍在一家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两个月前,因为木工房的电锯防护装置脱落,父亲的左眼被电锯飞起的木块击伤。事后我们发现,因公司没有给我父亲办理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有关工伤待遇。我们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一再拒绝,理由是我父亲尽管仍在公司打工,但已超过60周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请问,像我父亲这样的超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

郑书强(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检察官):柳先生,您好!超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当按工伤处理,因为超龄农民工照样可以作为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工作年龄并未规定上限,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司法原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同样必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不能因为“超龄”而将其拒之门外。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对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您父亲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当按工伤处理。

既然对您的父亲受到伤害的事实应当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就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这家建筑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为您父亲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违反了这一规定,那么就必须要进一步按照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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