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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是余欢水》中看到的法律问题

2020-05-28 15:33: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最近,影视剧《我是余欢水》在各大影视平台热播,剧中介绍了一个中年男子可能遇到的所有危机,每天兢兢业业依旧各种家庭生活问题不断,像极了很多中年人的无奈。

在剧中,我们看到一个小人物想努力扮演好丈夫、好爸爸、好同事的心酸,同时也看到剧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今天,就让我们跟着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丽娟的视角来看看这部剧吧!

●剧情一:周末,余欢水牙疼在赖床休息,楼上一阵阵电钻声打破了他家的宁静。在妻子的要求下,余欢水上楼交涉,但是装修师傅依然我行我素不予理睬,没有得到什么实质性的结果。业主回来后,他反倒被一顿警告威胁。那么,装修是不是随时想装修就装修呢?

马丽娟解答: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同时,该法第58条规定,未按本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所以装修并不是随时想装修就装修,扰民需承担相应责任。

●剧情二:被误诊的余欢水以为自己得了胰腺癌,去买了一瓶茅台酒,没想到买到的是假茅台,他去小卖铺找老板理论,却被无赖老板反咬一口。余欢水一气之下砸了店门口“假一赔十”的牌子,被带进了公安局拘留3天、罚款500元。那么,他能否要求店主赔偿?

马丽娟解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余欢水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店主索赔。

●剧情三:一天早上,余欢水因为买牛奶和送儿子上学,上班再次迟到,因累计迟到三次被扣发当月底薪。公司这种为了管理,因为员工当月迟到三次就扣发当月底薪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

马丽娟解答:因迟到扣发工资的事情并不少见,但工资并不是说扣就能扣的。对于劳动者无故迟到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规定相应处罚,但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上班迟到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剧情四:余欢水被误诊为癌症,万念俱灰,想趁还活着,看看自己身上的“零件”还能卖多少钱。于是,他在某病友的介绍下,联络到了地下贩卖人体器官组织,经过讨价还价,签了买卖器官协议。

问题一:余欢水与器官买卖组织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马丽娟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器官是违法行为,余欢水与器官买卖组织签订的器官捐赠合同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合同当然无效。

问题二:剧中与余欢水达成协议的器官买卖组织可能触犯什么法律?

马丽娟解答:剧中的地下团伙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组织他人出卖器官,出卖行为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在出卖器官。剧中,后来余欢水不想卖眼角膜时,地下团伙威胁依然要取他的眼角膜。这里可以理解为组织者违背受害人的自主选择意愿,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剧情五:在余欢水和妻子的感情走到了“山穷水尽”之时,余欢水表示愿意放弃所有财产,要求承担儿子余晨日后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直到丧失经济能力。那么,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双方约定其中一方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法院会支持吗?

马丽娟解答:首先,净身出户一般是在协议离婚中双方约定才有,诉讼离婚就要看法院如何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剧中,甘虹如果有上述情况,余欢水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甘虹的出轨行为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并未有规定,严格来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朱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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