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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以自己名义起诉 无诉讼主体资格被驳回

2020-05-28 15:34: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8日讯 清算组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其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在一起清算组起诉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案件中,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的裁判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因高管下落不明、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等,公司股东决定停止营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020年1月8日,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之规定,向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其无法提供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未到场等备案登记材料不全为由拒绝办理。

3月10日,该公司清算组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准予办理备案登记。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清算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关于清算组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就公司在清算阶段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依照该规定可知,公司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并成立清算组的,对外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仍是公司本身,清算组作为公司管理人只是有权代表参加案件审理而已,并无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因此,清算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