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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六旬无人赡养 继母将继子女告上法庭

2020-05-29 15:53: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继子女每月应支付赡养费

丈夫过世后,继子女却拒不赡养,家住石狮的六旬老人何某将继子女告上法庭。近期,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何某的继子女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用。

何某与案外人洪某于1995年6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婚前洪某与他人已育有一子一女即洪某甲、洪某乙。婚后,何某与洪某共同将当时年仅5周岁的洪某甲、11周岁的洪某乙抚养成年。后洪某因病死亡。

现何某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压,需定期服用药物,无收入来源。何某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称洪某去世后,洪某甲、洪某乙将其赶出家门,现其依靠姐姐救济在外租房过日,诉请判令洪某甲、洪某乙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分别支付何某赡养费1000元(包含租房费用在内)。

法院审理:

子女每月应支付老人600元赡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何某与洪某结婚后,与洪某的子女洪某甲、洪某乙形成法律上的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其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洪某甲、洪某乙依法对何某负有赡养义务。何某已年满六十周岁,属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甲、洪某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每月每人分别支付何某600元赡养费。判决后,洪某甲、洪某乙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承了数千年的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其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何某与洪某甲、洪某乙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随着姻亲关系的消失而消失,洪某甲、洪某乙已成年且有负担能力,应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已年满六十周岁的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的继母何某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洪某甲、洪某乙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石狮法院综合何某需定期服用治疗高血压的药物、无居所、无收入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状况,酌定洪某甲、洪某乙每人每月分别向何某支付包括租房费用在内的赡养费600元,以切实维护何某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伟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