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母亲未尽监管义务 法院撤销其监护权

2020-06-02 16:11: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日讯 泉州洛江一女子对两个年幼的儿子不闻不问,为此,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两个年幼孩子的祖母为新的监护人。日前,泉州洛江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申请人赖某的次子黄某发于2019年12月10日因故去世。黄某发生前曾与被申请人黄某同居生活,并分别于2009年12月8日生育一子黄某峰、2011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黄某荣。2013年左右,黄某离开黄某发,留下两个孩子跟随黄某发一起生活。黄某发去世后,其母亲赖某担任起照顾、监护两个孩子的责任。而黄某作为母亲多年来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从未尽到抚养照顾的义务。

同时,法院就监护问题征求两个孩子黄某峰、黄某荣的意愿,两个孩子均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和赖某生活。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黄某作为黄某峰、黄某荣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赖某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黄某峰、黄某荣现均未成年,黄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多年来均未履行抚养义务,也未承担监护职责。因此,赖某申请撤销黄某监护人资格,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赖某系黄某峰、黄某荣的祖母,在黄某发去世后主动抚养照顾两个孩子,而两个孩子均向法庭明确表示愿意与赖某继续生活。故赖某请求指定其为黄某峰、黄某荣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报记者 叶华南 通讯员 林海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