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隐瞒事实虚假诉讼 构成犯罪终获刑罚

2020-06-03 15:58: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3日讯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隐瞒还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虚假诉讼案。

2016年9月,黄某谦经黄某枪介绍及担保,两次均借钱给蔡某义10000元,每次扣掉砍头息1000元,实际借款9000元,俩人约定每借10000元10天利息为1000元钱,同时,黄某谦让蔡某义写了2张金额均为20000元的借条。

同年11月20日,黄某谦向蔡某义讨要本金无果时,双方再次约定于2016年12月10日前偿还16000元利息,并将该利息写成1张16000元的借条。

在约定日期前,蔡某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利息共计16000元给黄某谦。

2017年4月11日,黄某谦隐瞒了蔡某义已归还利息16000元的事实,将上述3张借条拿到荔城区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在诉讼期间谎称该三笔借款均为蔡某义真实借款,其均有拿现金给付,且蔡某义均未偿还任何本金和支付利息,导致荔城法院作出民事错误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谦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任何违背法律规定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诉讼权利和不正当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章逸琳 曾荣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