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不还成被告 妻子被要求共同还款
法院:举证不能 妻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丈夫向他人借钱,一部分钱打到妻子账户上,那么妻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日前,华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因债权人举证不能,法院判决妻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陈某春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5月31日和2014年6月13日分两次向黄某兴借款合计50万元,其中20万元由黄某兴于2014年5月31日汇至陈某春妻子李某娟的账户上。 借款之后,因黄某兴催讨,陈某春无力偿还,于2016年7月3日出具《借条》一张给黄某兴收执。借条约定借款应于2019年7月9日还清,陈某春到期未还,黄某兴遂诉至法院,并以借款中有20万元是汇入李某娟账户为由主张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娟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未能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驳回夫妻共同还款诉请 华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兴与陈某春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受法律保护,因此,黄某兴主张陈某春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黄某兴主张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李某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娟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并未追认、也未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黄某兴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系陈某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仅仅以借款中的20 万元系转入李某娟的账户为由要求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春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某兴借款50万元及利息;驳回黄某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2018年1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表明,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个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也就是没有举债的夫妻一方来证明这个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事实上,这样的举证非常困难。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没有参与实际举债的夫妻一方当事人,可以有效防范“被负债”的不良现象。 同时,法官提示债权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