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 孩子伤人父亲应否担责
2020-06-09 15:55: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女士:我与前夫离婚后,11岁的儿子随我生活,前夫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前段时间,我儿子与邻居小孩玩耍不慎弄伤了对方眼睛,对方治疗花去了8000元,他父母要求我承担这笔损失,但我因公司不景气失业三个月了,实在无力支付,我找前夫说了此事,要求其一起承担,但他认为孩子跟我生活,他已经支付了每月抚养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其他责任。请问,我前夫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费用? 袁其锋(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陈女士,您好!您的前夫应承担责任。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可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世连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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