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多年同居没领结婚证 外债是否一起承担

2020-06-12 16:59: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先生:我和王女士几年前年同居在一起,因我们都离过婚,一直没有再婚的想法。我卖了自己的房子住在她家,和她就像正常夫妻那样生活。在我看来,我和她多年同居已是事实婚姻,如今我因生意出现问题,欠了不少债务,请问,王女士是否也应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

解答:

何劲东(莆田 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先生,您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据此,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是双方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现您与王女士同居多年,在同居期间,您所产生的债务,如果系用于个人生意、供个人花销,则属于个人债务;反之,若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使用,则可向王女士主张共同承担债务。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