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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介绍业务促合同成立 委托人不支付报酬被起诉

2020-06-12 17:01: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委托人应支付居间费用

居间合同,也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可否向委托人要求支付居间活动过程中的费用呢?日前,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7年6月,胡某向张某出具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今有张某介绍某寺庙重建工程给胡某,现双方协商一致做出如下承诺:不论该寺庙最终以任何形式签订给胡某承建,胡某只需付给张某中介费10000元。有其他人投标后转让给胡某也应付给张某10000元。分两次付款,木工做完后付3000元,完工后全部付清7000元。”

之后,因胡某未依约支付相应款项,张某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给张某媒介款和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并要求胡某承担因媒介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居间报酬请求权于法有据应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和胡某签订的承诺书(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其中,张某为居间人,胡某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约定不论寺庙最终以任何形式签订给胡某承建,胡某只需付给张某中介费10000元。

庭审后,胡某提交了寺庙承建和附属工程协议书,张某对协议书没有异议。两份协议书的乙方均为胡某,据此可以认为居间人张某已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胡某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报酬10000元。关于张某要求胡某支付利息的诉请,属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法院依法确认以居间报酬1000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居间报酬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同时,关于张某要求胡某承担因媒介款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的诉请,一方面,张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及损失的数额,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即使存在因居间活动而支付相应的费用,为此导致的个人经济损失,也应当由居间人张某自行承担,故对于张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的居间报酬请求权于法有据,诏安法院判决支持。关于张某要求胡某支付居间活动费用的诉请,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因此,在生活中订立居间合同时对于相关费用要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纠纷,带来超出预期的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沈修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