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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分配不均 爷孙仨对簿公堂

2020-06-17 16:28: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7日讯 近日,一起爷爷奶奶状告孙女的共有纠纷案件以二审维持原判落下帷幕。家人车祸的赔偿款如何分配?看永定法院岐岭法庭法官如何裁决。

家人遇车祸死亡 赔偿款分配致讼

2007年6月,翁某林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去世,翁某林家属获得29万余元赔偿款,赔偿款汇入翁某林的女儿翁某诚的银行账户。但是对于如何分配这笔赔偿款,翁某林家人存在不同意见。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翁某林的父母翁某伟和黄某英将孙女翁某诚诉至永定法院岐岭法庭。

翁某伟表示自己夫妻俩已经年老体弱,本就没有收入来源,全靠子女赡养。翁某林不幸身故后,会增加翁某伟另外两个子女的负担。遂请求法院判翁某诚给付赔偿款12万余元。

翁某诚则表示,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不能算作遗产进行分割。而且翁某林的儿子翁某译正在上初中,教育费用开销大。另外,翁某伟有退休工资收入,完全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翁某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耐心来释法 赔偿金并非遗产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赔偿款本应是双方当事人共有,但现因双方发生矛盾,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应予以分割;对该赔偿款的共有,双方并未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但基于双方属于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共同共有。

案件中29万余元的赔偿款中包含了死者妻子陈某兰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相关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应归属各权利人所有并应先从总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经计算,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剩余可供分割的赔偿款总额为25万余元。

本案中,俩原告虽是死者的父母,但与死者翁某林早已分家各自生活,其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远不及子女和配偶,另考虑到双方的年龄、子女情况和收入来源状况,永定法院酌定俩原告可各分得剩余赔偿款中的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永定法院判决翁某诚给付翁某伟4.3万余元的赔偿款;给付黄某英5万余元的赔偿款。

永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翁某诚方不服,向龙岩市中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也希望双方当事人在本次诉讼后能够摒弃前嫌,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