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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分配不均 爷孙仨对簿公堂

2020-06-17 16:28: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于受害人死亡后,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及精神上的赔偿和抚慰,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范畴。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丧失的补偿,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予以的适当抚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我国立法体例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原理经历了从“抚养丧失说”到“继承丧失说”的转变,而所谓“继承丧失说”就是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被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确定取得的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而丧失,故对于这种损害,加害人应予以赔偿。

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故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共同共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也应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共同共有。同时,因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故不能按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的具体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适当分配。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蓝秀华 汤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