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遇疫情 旅游团费咋退?
法院调解:各担五成损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7日讯 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人的出境旅游计划“泡汤”了,可已签订的旅游合同产生纠纷该怎么处理呢?近日,漳州某混凝土工程公司就遇到了这个难题。 据了解,今年1月,漳州某混凝土工程公司与漳州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次月安排员工出发到境外菲律宾旅游。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导致公司员工无法出境旅游。双方就合同退款问题争执不下。一气之下,漳州某混凝土工程公司将旅行社告到龙海市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后,法院组建了法官调解小组,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旅游合同法律政策的同时,也希望双方当事人综合考虑旅行社经营、公司员工生活等因素。 最终,在调解小组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50%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向该公司退还扣除损失后的旅游款。 法官说法: 此次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当旅游合同遇上疫情,旅游者和旅游公司都应当尽量体谅对方的难处,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确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应认定为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了不可抗力,旅游者和旅游公司都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如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公司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公司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旅游公司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本案综合考虑旅行社经营、公司员工生活等多种因素,认为旅行社、公司员工各自承担50%的实际损失较为合理,容易被双方所接受,该案才得以顺利调解。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陈志龙 谢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