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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不得的“交强险”

2020-06-21 00:45: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0日讯 大多数人都知道,在机动车购买、转让、年检、车船税的缴纳、违章的罚款等各个环节都要求投保交强险这一条件。但总有一些人或心存侥幸,或为图省钱而没有购买交强险,当事故发生后,却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案例①: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出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两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一方却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一方却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又是为何?只因未投保交强险!近日,平潭法院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8月,小明驾驶摩托车载着小霞沿平潭县翠园南路由北往南行驶,遇到同向行驶摩托车的小芳右侧超车致两车碰撞,导致小霞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平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小芳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小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霞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11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小霞伤情构成一项十级伤残。

2020年1月,小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赔付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等(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2万元)。案件受理后,经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建议双方调解,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沟通协调。其间,小芳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明作为共同被告,但小霞不同意追加小明作为共同被告,并明确表示其自愿放弃对小明索赔。对此,小霞认为其虽未投保交强险,但作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明却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感到不能理解,不能接受。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小芳一次性赔偿小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并当场付清款项,案件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可能大部分人对以上例子不能理解,明明小芳负事故次要责任,怎么又需要在交强险范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未免有失公平。前述看法之所以认为案例中的结果不公平,其原因在于其混淆了交通事故中的两种赔偿责任,即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案例中,侵权责任较小的一方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其原因并非基于其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其未投保交强险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小芳明显是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

(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