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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不得的“交强险”

2020-06-21 00:45: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②: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脱保两天赔偿十二万元

交强险过期2天,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法院判令赔偿12万元,而如果有交强险,这钱就由保险公司出了。日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型轿车与电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时驾驶小轿车一方交强险脱保2天。然而,就因为脱保这两天,小车一方付出了12万元的赔偿代价。

2019年10月12日,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后载于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与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后经芗城交警作出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中,该小轿车系陈某从朋友胡某处借来。之后,涉事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和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胡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20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陈某驾驶的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至2019年10月10日,而事故恰恰发生在2019年10月12日。事故发生时,已脱保2天。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和于某主张的损失,由陈某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分别赔偿原告王某、于某各项损失计合81862.54元(扣除已垫付的22000元)、16137.46元;被告胡某对陈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分别赔偿陈某、于某二人55479.94元、41985.03元。

法官说法:

脱保两天,就要付出近12万元的代价,这个代价有点大。

国家法律规定未办理交强险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检验,自然也就不能上路行驶。但是,车主未及时续保导致交强险脱保的状况时有发生。在交强险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部分须由车主自行承担,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最高可达12万元。

本案中,关于车主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除了有交强险脱保的情形,也有商业险脱保的案例。在商业险脱保的情况下,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江晓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