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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不得的“交强险”

2020-06-21 00:45: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律课堂:

一、何为“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还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二、“交强险”与“巨额”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除了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制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不讨论侵权责任,第三人能够从交强险保险公司获得相应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根据目前交强险的赔付规则,在机动车一方有责的情况下,不再区分责任的大小,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有责的限额内赔付。由于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第三人不能以此种方式获得赔偿,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规定由投保义务人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向第三人予以赔偿。

三、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因此,对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而言,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总的限额为122000元,且不区分责任大小。在案例①中,对小芳而言却可谓“巨额”赔偿。而小霞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本应由小明与小芳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鉴于小霞放弃对小明索赔,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小芳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近些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逐年上升,车险是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有效途径,车主要及时关注车辆的保险情况,从自身经济状况、驾驶水平、风险防控能力等多个方面予以考量,防范风险。

疫情期间太久没出门的小伙伴们要注意了,开车上路先检查自己的车辆保险是否过期,尤其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交强险。更要注意的是,谨慎驾驶才是最大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