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禁渔期捕捞水产品 俩男子被判处刑罚

2020-06-21 00:50: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禁渔期里非法捕鱼,需承担刑事责任!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

2019年5月,在伏季休渔期间,莆田秀屿男子吴某驾驶船舶伙同吴某针一同前往某地进行非法捕捞钉螺。吴某负责驾船及下网,吴某针负责卸下钉螺并装袋,共捕捞7蛇皮袋的钉螺。查获后,经称重,俩人捕捞钉螺313.8公斤。经秀屿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涉案钉螺于2019年5月9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973元。后经福建省水产品研究鉴定,船舶的作业方式和网具是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型式,为禁止使用渔具。案发时,该船舶生产行为涉及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近日,秀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及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判处吴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吴某针属从犯,情节较轻,判处罚金1万元。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不仅需要对非法捕鱼进行严格执法,也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和遵守,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