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是否仍属于劳动关系
在经营活动中,有的公司为减少运营成本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在签订完承包合同后,公司通常会认为与承包者之间不再是 劳动关系。但一旦承包者发生工伤事故,往往都会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希望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这种关系到底应该怎样认定?近日,浙江海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来自河南的刘某于2014年12月起就在浙江海宁某公司从事石材加工,但是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 为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该公司与刘某签订了《石材加工承包合同》,约定公司将不定期的石材加工业务发 包给刘某及其堂弟,双方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关系,无隶属关系。同年5月,刘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公司为其垫付了医 疗费等费用。 同年10月,刘某向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 决,确认了刘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公司不服裁决,将刘某起诉至海宁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事 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虽于2019年3月签订了《石材加工承包合同》,但就报酬的性质而言,从原告向被告的汇款内容 来看,备注多为“工资”“月计件”,符合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的特征。就管理而言,被告被允许加入原告为管理员工 而建立的微信群,原告的员工多次发布信息称呼群友为“各位同事”,并对石材切割的工艺等提出要求。另外,原告在2018 年6月安排被告体检,在体检单上注明了单位。上述情况可以证明原告将被告纳入单位员工进行监督、指挥和管理,故双方 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石材加工,被告从事的石材切割属于其中的一道工序,即被告所提供的劳动是原告 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原告为被告垫付医疗费的客观事实亦可佐证双方实质是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尽管原、被告之间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并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在2014 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要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用人单位提供的 书面文书时,看清内容与自己认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一致,不能随意签订书面资料,以防用人单位借机转移风险,恶意规 避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范,严禁以签订虚假的书面合同之名掩盖 与劳动者之间真实法律关系之实,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接受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