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员工故意拒签劳动合同 离职时能否获两倍工资

2020-07-10 15:52: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周经理:前些日子,我们公司在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员工,新员工大部分都按照招聘时的要求,入职后便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至今仍然有新入职的3名员工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公司多次催促他们尽快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签订。后经我们调查后得知,这3名员工之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他们认为只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就会获得两倍工资。

请问,这3名员工的观点是否正确?对此,我们该如何处理?

【解答】

赖传玉(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经理,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所能够获得二倍工资,是有条件的: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劳动者在离职时才会获得二倍工资。这也就是说,那3名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从您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司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有意损害新入职员工的合法权益,而是那3名新入职员工存在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主观上不愿意并以实际行动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予以补救的权利。也就是说,那3名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公司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就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