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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砸中楼下车辆 法院:不能自证清白的18户业主承担补偿责任

2020-07-28 16:13: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8日讯  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颗小小的鸡蛋从楼上抛下都能致人伤亡。尽管各地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 为,但是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仍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顽疾”,屡禁不绝。日前,仙游法院就审结 了一起因装修工具掉落,砸中停放在楼下的车辆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2018年5月,聂某发现,其停放在仙游县鲤南镇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天窗被高空坠落的电钻钻头砸中,车 辆天窗爆裂。聂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车辆损坏无人赔偿,聂某随即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 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 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本案中,聂某的车辆是在2018 年5月20日被装修使用的电钻钻头砸中,故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交房或者装修的业主均不用承担补偿责任。而李某等38 户业主均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申请交房或者申请装修,故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魏某等18户业主均在2018年5月20 日之前交房或者装修,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魏 某等18户业主各补偿给聂某经济损失556元,总计10008元。

法官后语

在《民法典》未正式施行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仍是沿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在 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该立法的本意既是为了对 受害人进行救助,也是为了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维护、保 管及注意义务。

因高空抛物在法律制度上未明确规定具体负责调查的部门,导致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投诉无门,高层建筑住户众多,受害 人又无法获得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信息,提起民事诉讼又面临立案难等问题。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审判工作,综合 运用民事证据规则,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最大限度查找到直接的侵权人。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 则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法律制度,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并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受害人补偿后, 可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行为不再是终局行为,而是“垫付”行为。同时《民法典》在事 前救济方面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尽到管理义务。事后救济方面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作 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尽可能地发现具体侵害人或者缩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围,减少 建筑物使用人被“连坐”的现象。

高空抛物陋习屡禁不止,不仅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损害城市文明形象,相信在《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的 现象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当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高空抛物应从源头予以防范。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晓霞 郑祥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