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

2020-07-29 16:10: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

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的三项原则,妥善协调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解决了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中长期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乱象,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下,有助于防范无辜者特别是女方‘被负债’现象,消除妇女陷于‘被负债’的恐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社会生活提供了明确、稳定的行为规范指引。”张照东说。

(本报记者 郭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