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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何解?

2020-08-04 15:12: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而在实际生活当中,抚养费相关问题,却成了困扰诸多当事人的盲区。

抚养费协议或判决生效后,能否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成年子女可否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听听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怎么说——

案例一:

抚养费协议或判决生效后 能否另行起诉要求增加

王某和张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小张,2004年,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张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250元抚养费至小张十八周岁止。”

2017年,小张起诉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每月1650元。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提出其再婚后又生育一子,且还有母亲需要赡养,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外债,无力再支付小张的抚养费。小张则认为物价上涨、学习生活费用增加,每月250元的抚养费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显然无法达到当前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现小张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抚养费的诉求应予支持。结合小张的实际生活需要、张某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经济水平,酌定抚养费每月增加至1000元至小张十八周岁止。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抚养费数额并非一成不变。然而,抚养费并非随意变更,小郑的案例则说明这一点。

李某与郑某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2016年12月生育婚生子小郑。2019年李某起诉离婚,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小郑随李某生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郑十八周岁止。该民事调解书于同年11月25日生效。

2020年1月13日,小郑起诉(李某代理)至芗城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500元。小郑诉求:郑某系公务员月收入高、小郑上幼儿园需支付学费、体质差日常需多补充营养等,原定每月1000元抚养费远远不够。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郑的抚养费问题在其母亲李某与郑某的离婚纠纷中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小郑再次起诉的时间距离生效协议时间较短,小郑又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必须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故驳回小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以“合理要求”为前提。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既要避免奢侈性的抚养费要求,也要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

同时,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应以“必要”为限。轻易变更原约定的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要求变更。例如: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原定抚养费的标准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变化,如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因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身患重大疾病等情形导致抚养能力下降。对于短期内无重大变化却反复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理由应当增加的。”

 

案例二:

子女已经成年 能否主张抚养费

小苏的父亲苏某与王某于1997年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小苏由苏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若孩子生病,则苏某、王某各担一半实际支出的医药费。

小苏现已年满18周岁,但系二级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小苏提起诉讼,请求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向小苏支付抚养费1000元。苏某月均收入3200元,王某月均收入1800元。小苏每月享受政府残疾补贴50元,生活补助70元,低保补助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小苏虽已年满18周岁,但系二级残疾,无法独立生活,王某仍应承担抚养义务,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综合考虑王某月均收入及健康状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小苏正常生活实际需要,酌情确定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系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属于法定义务。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成年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案件。现实生活中,多数就读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均已满18周岁。

尽管大部分成年大学生仍由父母继续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但要注意,这属于父母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一方面,成年大学生客观上已基本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应鼓励成年大学生自力更生,在奋斗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啃老”现象的发生。

当然,对于成年大学生的抚养费请求,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负担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条和第1085条是对离婚后子女的基本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力求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