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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分子对所藏匿货物、物品“概括明知”

2020-08-05 14:53: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以被告人蔡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为例

【裁判要旨】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的货物、物品是否具有主观认知,不能简单以走私过程中查获的物品种类进行认定,而是要结合客观实际,即夹藏物品是否明显、证人证词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案情】

2018年9月29日,林某某租用被告人蔡某某的渔船。同年11月25日9时许、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分别在马祖、亮岛附近海域从马祖船舶上过驳走私货物。同日16时许,渔船返航期间因发动机损坏,在霞浦县魁山岛附近海域停机漂泊,后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查,该批货物价值为538.6642万元(含淫秽书籍、珍贵动物制品)。

【裁判】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偷运普通货物入境,偷逃税款90.737295万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罪名不予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评析】

一、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分子主观上对所藏匿货物、物品具有“概括明知”?

“概括明知”又称“概括故意”。就走私犯罪而言,既包括明确知道的故意也包括放任的故意。其中,放任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走私的具体对象没有完整而明确的认识,但概括性地知道走私的不仅仅是普通货物并且采取放任的态度。在这样“概括故意”支配下的走私行为,应按照实际的走私对象来认定犯罪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行为对象的性质,即行为对象超出认知范畴,则没有概括性的故意,仅具有一般的走私犯罪的故意。

对于本案被告人蔡某某对夹藏的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淫秽物品是否构成“概括故意”,可做如下分析:首先,在案证据表明,蔡某某在本案中系根据指令出海接驳货物,在过驳货物时没有对货物进行清点,且被查扣的货物亦包装完整,无法区分具体的货物,足见蔡某某客观上无法知悉所偷运的货物的具体情况。其次,同案人林某某供述证实,其在雇佣蔡某某出海拉货时并没有告知具体的货物情况,且证人蔡某仲等船员证言与蔡某某供述相印证证实,蔡某某及涉案船员均不知道所接驳的货物中有特定的珍贵动物制品和淫秽书刊等货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采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定蔡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走私的普通货物中混有珍贵动物制品和淫秽书刊。第三,证人蔡某仲证言与蔡某某供述相印证证实,蔡某某已3次成功偷运普通货物入境,均是同一条船、同一海域,且主要参与人员基本相同,每次偷运的都是普通货物,没有证据显示以往曾发生普通货物中混有珍贵动物制品和淫秽书刊的情况。综上,被告人蔡某某主观上对走私的普通货物中混有珍贵动物制品和淫秽书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即不应认定蔡某某主观上具有“概括明知”。

二、如何适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的规定?

《意见》第6条仅适用于走私犯罪分子具有“概括明知”的情形。对于走私犯罪的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具体走私对象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意见》第6条关于“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概括明知”。构成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需要有主观上对特定对象的明知,即根据《刑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必须体现的一个共性就是行为人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或者应当具有一定认知。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明知,行为人就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则不构成特定对象的犯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在第5条规定对于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350条规定的特定走私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两个规定虽然都表明以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解释》中有“藏匿”一词,“藏匿”行为本身就客观表明了走私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走私特定物品行为,并为实际产生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有走私的“概括明知”,对其以实际走私的物品定罪处罚并无不当;但行为人若没有此类主观认知,对其以实际走私的物品定罪处罚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罪论处,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瑜俐 谢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