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钱款无书面债权凭证 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法院:债权人可通过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7日讯 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在所难免,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如果借款时没写借条,借款人又不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日前,华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邹某在华安县城经营商铺,2000年年初,童某到邹某的隔壁开店,双方成为邻居。半年后,童某以做生意需要本钱为由,以月息2%为条件,提出向邹某借款。 2000年6月1日童某第一次向邹某借到现金10000元,2000年11月25日童某再次向邹某借到现金10000元,两次借款均有出具借条。此后在2001年3月至6月期间,童某分多次向邹某累计借款30000元,但因邹某姐夫与童某系老乡,邹某并未怀疑,后面的借款均没有让童某书写借条。 之后,童某做生意失败,于2001年年底将店铺关闭,邹某无法与童某取得联系,无处催讨欠款。 近些年,邹某得知童某经营一家公司,便于2020年4月11日向童某催讨借款及利息。童某于2020年4月14日归还借款利息8000元,余款拒不偿还,邹某诉至华安法院,要求童某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 法院审理 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还款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童某向邹某借到的款项中虽然有部分未出具借条,但是邹某在2020年4月份向童某电话催讨时候有将通话内容进行录音,童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合计向邹某借到现金50000元。经释法说理,童某亦对于其借款长期未还行为感到不妥,故同意在法院主持下与邹某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对账确认童某尚欠邹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童某同意于2021年2月11日前归还借款5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利息50000元;若童某未按期履行,邹某有权就尚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据、收据、欠条等书面材料是最能够直观记载债权的凭证,起诉时候作为债权人一方的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债权的存在。但是实际生活当中不乏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有时候往往碍于“面子”问题,出借人不好意思要求作为借款人的亲戚朋友书写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等到迫不得已需要通过法院起诉催讨时候,才发现没有书面债权凭证,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但该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故而,这时候作为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支付出借款项的义务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譬如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各种转账凭证、借款过程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等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虽然出借款项时并不曾想需要催讨,事后也可寻找辅助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但是为了减轻举证负担,让自己的合法债权能够切实的得到法律的保障,取得书面的债权凭证还是尤为重要。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邹丽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