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木板断裂摔伤人 责任承担惹纠纷

2020-08-11 14:51: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1日讯 装修期间,师傅踩在移动木架上,却因木板断裂摔伤。那么,作为木板的提供者有无责任?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朱某赔偿各种损失的30%,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11日,朱某与刘某就一栋三层房屋的装修事宜达成承揽协议,刘某提供施工所需材料,朱某负责施工。同年12月9日,朱某在房屋第二层粉刷天花板时,因站的移动木架的木板断裂,摔下受伤。据朱某称,该木板是刘某提供给其使用的。同日,朱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了19天。

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司法所介入调解均未达成一致。2019年12月2日,朱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朱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医疗费用约8000元、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2020年4月9日,朱某诉至法院。

审理与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与刘某就房屋装修事宜达成承揽协议,刘某提供施工所需材料,朱某负责施工,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由其承担,定作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损害存在过错的,依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本案中,朱某在粉刷刘某房屋时,因朱某站立的台架木板断裂,导致摔下受伤,其关键点在于木板断裂。

该木板系刘某提供给朱某使用,故刘某对朱某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而朱某作为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装修师傅,在利用该木板前理应仔细检查其质量等的情况,朱某自述木板是其叫小工扛到二楼的,其先上去试了一下,没问题后就把砂浆等材料拿上进行粉刷,朱某仅试了一下,没认真仔细检查本案涉及的木板质量等情况,忽略了安全注意事项,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朱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朱某的各项损失为117512.19元,由朱某承担损失的70%,刘某承担损失的30%为宜。上杭法院由此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个人建房、装修等经常发生一些意外事故,轻者住院治疗,重者死亡。而这些意外事故,导致一些家庭生活困难、重新返贫,甚至家破人亡。深究其因,往往是安全意识薄弱、施工安全条件缺乏等。本案中,仅一块小小的木板就造成意外,如果房东提供给施工者使用前认真检查,发现了木板问题,如果施工者使用前仔细检查发现了木板问题,就有可能防止本案事故的发生,正如“细小的漏洞不补,事故的洪流难堵”。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温云球)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