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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婆首付买房 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2020-08-18 15:06: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女士:我和丈夫的房子是婚前丈夫父母首付买的,房产证上只写了我丈夫的名字。婚后,房子的贷款是我和丈夫一起还。现在,因性格等方面原因,我和丈夫准备离婚,签离婚协议时,他说房子是他父母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请问,这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答】

何劲东(莆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此可知,您丈夫所说的话不符合法律规定,您有权主张依法分割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及还贷的金额。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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