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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还清债务去世 所余债务应由谁来偿还

2020-08-19 15:51: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9日讯 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在没还清所欠债务时就不幸去世。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债权人的钱打了水漂呢?其实不然,债务人即便去世后,所欠的债务也是要偿还的。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应该由谁来还债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庄某民生前因开店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7月起向欧某妹陆续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2%。2016年12月,庄某民出具书面借条,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而后,庄某民在借条上载明延期还款至2020年12月2日,之后庄某民未再还本付息。

2020年2月,庄某民因意外去世。因债务人庄某民是陈某兰的儿子、庄某薇的生父,欧某妹认为陈某兰和庄某薇作为庄某民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故欧某妹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两名继承人偿还债务。

庭审中,陈某兰和庄某薇辩称,二人目前尚未继承庄某民的任何遗产,也不知庄某民是否存在遗产。欧某妹围绕诉请依法举证。通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该案债务人庄某民虽已死亡,但当事人陈某兰和庄某薇对庄某民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所载,欧某妹与庄某民之间确实存在资金往来,因此,该案借条及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应予确认。故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兰和庄某薇应在继承庄某民的遗产范围内向欧某妹偿还庄某民尚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认为,人一旦去世,其生前一切皆应一笔勾销,债务也应随着债务人的死亡而消失。事实上,虽然债务人死亡,其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但其生前所欠债务并不会因此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依照此条规定,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可将债务人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但是只限于继承遗产的部分,至于超出部分是否偿还依继承人的意愿所定。结合本案来看,欧某妹和庄某民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因债务人庄某民已死亡,陈某兰、庄某薇作为庄某民的法定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之规定,本案中,陈某兰、庄某薇并未明确表明放弃继承庄某民的遗产,故视为陈某兰、庄某薇接受继承,所以欧某妹能够通过起诉要求两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