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追赶摔伤致残 饲养人被判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8日讯 不久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被狗追赶而摔倒受伤,受伤者要求狗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2019年4月6日,陈某和朋友经过某饮水厂后又折返厂门口附近,门口的狗追向陈某。随后又从该水厂厂区窜出4条狗,吓得陈某频频倒退并摔下沟渠致伤,尔后5条狗返回厂内。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陈某坠落致胸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出院诊断均为T12椎体爆裂性骨折、开放性头部损伤、头皮血肿、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期间共花费40129.24元。 同年8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因某饮水厂拒不赔偿陈某损失,陈某遂将其诉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饮水厂对其饲养的狗未合理拴牵,致使陈某在躲避过程中跌落沟渠的事实清楚,纠纷的发生责任在该厂,某饮水厂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某饮水厂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因侵犯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9151.49元。 某饮水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饮水厂门前系公用通道,陈某在经过饮水厂后虽有折返,但其与水厂门口仍有一定距离,且其并未对水厂门口的狗做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行为的动作,狗虽然没有直接侵害陈某,但陈某因动物自身的危险性而受到心理刺激,在被多条狗追赶后产生自然本能的反应,急忙退后逃离,由于其所处的位置后不远处即是沟渠,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跌落致伤,陈某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受动物惊吓致伤,侵权责任应属《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类型之一,故该饮水厂应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章逸琳 吴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