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污蔑同学 此举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2020-09-01 17:37: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老师:学生红红在微信朋友圈中连续发文污蔑了同班同学蓝蓝“考试作弊”“巴结老师”等文字,引发了同学们的误解,造成蓝蓝精神压力过大,以致患上轻度抑郁症。请问,红红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解答】 陈思(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老师,您好!同学之间如果发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以往,现实生活总要在现实中解决。但从您所述的我们可以看出,如今的网络普及,往往令问题“复杂化”。《民法典》对名誉权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法律既保护公民在网上发表言论的自由,又保护公民不受网络言行侵害的权利。另外,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当下,老师、家长也应当积极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时的一些行为。同学们在生活当中,也应当学会换位思考,同学之间要相互尊重、包容,有矛盾要友好沟通、协商解决。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游婷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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