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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妻吵架申请登记离婚 之后后悔能否撤销申请

2020-09-09 15:28: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先生:今年8月15日,我和妻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冲动之下便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这几天,我脑海里时常浮现和妻子在一起的幸福时光,想和妻子重归于好,请问,我能否撤销离婚申请?

【解答】

兰家华(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王先生,您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大家热议的协议离婚的30天“离婚冷静期”。所以您想和妻子重归于好有两种方法,第一,您可以在9月15日前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想办法哄好妻子,俩人不再去民政局,这也可以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除了协议离婚,还可以起诉离婚,而本条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起诉离婚,特别是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李娟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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