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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拒付修理费 修车厂留置受偿

2020-09-11 16:08: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运输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被送至修理厂维修,但车主在车辆维修完成后既不支付修理费用也不提取车辆,此时停放在维修店内的车辆该何去何从?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修理合同纠纷案,判决汽车维修厂对车辆享有留置权。

2019年10月,姚某驾驶其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将车辆交付给福鼎市某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并与该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车辆维修、费用支付等事宜。同年12月,保险公司完成车辆核损并于2020年1月将保险款项转账给姚某。2020年1月,汽车修理厂完成车辆修复工作并通知姚某提取,但姚某未按约定提取车辆,亦未支付维修费用。维修厂经营者遂诉至福鼎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福鼎市某汽车修理厂与姚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福鼎市某汽车修理厂已按约定履行了车辆维修义务,姚某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福鼎市某汽车修理厂主张姚某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福鼎市某汽车修理厂依据车辆维修承揽合同占有姚某所有的案涉车辆并完成修复工作,但姚某未依约支付维修费用,福鼎市某汽车修理厂依法对案涉车辆享有留置权,有权就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遂依法判决姚某应支付福鼎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4430元及违约金;福鼎市某汽车修理厂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醒

留置权是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汽车修理厂因车辆维修合同而占有车辆,在姚某未能按约支付修理费时,则可以主张行使留置权,对车辆拍卖、变卖等价款优先受偿。但是,行使留置权时要注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运送抗震救灾货物时则不能以运费未支付而留置该货物。

(谢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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